景希强,原辽宁省丹东市农科院党委书记、院长。
经查,2003年8月,丹东市农科院与景希强妻子何某等9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丹玉种业,其中农科院出资154.5万元,持股比例为25.75%,景希强及其妻何某出资46.5万元,持股比例7.75%,分别为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时任农科院院长的景希强经批准,作为国有股权代表人担任丹玉种业董事长、总经理,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2004年至2017年,景希强利用职务便利,在农科院已经收取了丹玉种业玉米种子品种许可使用费或以玉米品种作价入股的情况下,仍从丹玉种业销售玉米种子利润中提取30%,用于发放人员奖励,侵吞丹玉种业资金共计约4916万元;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采取隐匿侵吞、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给其本人及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的公司,致使国有资产损失共计约1259万元;伙同他人采用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87.5万元私分。此外,景希强受贿332万元,挪用公款2810万元。
2019年7月,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景希强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47万元。
警示与剖析:
通过景希强犯罪事实可以看出,景希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弄虚作假的办法侵吞国有财物,为个人谋取非法巨额利益,是明知故犯,实属罪有应得。但我们要吸取教训,依法依规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按照政策分配相关收益。
按照政策,科研单位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科技人员予以奖励。但是,在丹玉种业已经向农科院支付了玉米种子品种许可使用费或以玉米品种作价入股的情况下,景希强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擅自决定从丹玉种业的销售利润中提取30%资金用于发放科研人员奖金,严重违反了企业管理制度,以发放奖金为名,为自己、妻子及身边小团体人员输送利益,其性质系侵吞丹玉种业财物,是贪污罪。
事实上,除按照规章制度向科研人员支付奖励和报酬外,也可以在科技成果技术许可协议或者作价入股协议中,在约定支付一笔基础费用的前提下,另行约定将年度销售额提成作为协议价款的一部分,合法合规地为科研人员争取更多奖励。
景希强在未评估股权价格的情况下,直接对国有股份进行转让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的处分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程序缺失可能会带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