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17:副教授伙同私人老板套取科研经费被判刑
  • 日期:2024/3/13 9: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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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英,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副教授;马占立,天津智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 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英与马占立商定,由严英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天职师大先后与马占立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英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天职师大账户内。后严英指使马占立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严英、马占立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元据为己有后私分。

2021年6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严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马占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22年8月,天津市教委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严英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警示与剖析:

案件审理中,严英认为,自己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其是为了完成学校业绩,且误以为配套资金是学校的奖励,并将套取的资金用于专利技术的推广。配套资金,是在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下涌现出来的一种为获得上级或外部投入资金而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相应配备一定比例的资金。横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金是国有经费,只能按照要求用在科研项目或科研活动中,不可视作学校对课题项目的奖励资金,不允许私自侵吞。严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签订虚假技术收入合同,事先有主观套取公款的恶意,事后有占有套取公款的事实,因而不影响其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事实的成立。 

本案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选择自认为可靠近亲属和同学朋友作为关联交易对象,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资金,将资金洗白后占为己有。但有一句老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此类案件在我院也曾经发生过,某领导干部伙同其妻注册公司,以虚假的合同套取科研经费,最终没有逃过审计人员和办案人员的法眼,最终被免去职务,给予留党察看的处分,既可惜又可悲。

如果感觉科研经费很诱人,而且唾手可得,要仔细考虑,这点钱,如果我拿(tan)了,一旦被发现,是什么处理结果,是判刑还是处分?想多了,自然就睡不着了。

如果没有多拿,那太好了,天天都可以睡踏实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