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14:抄袭剽窃、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青年教授博导被严厉处分
  • 日期:2024/3/13 9:53:51
  • 编辑:系统管理员
  • 浏览次数:162
  • 【字号: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许娟,1982年6月生,原长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经查,论文“Juan Xu*, Hongtu Ma, Jing Luo, Xiaoping Huo, Xingbo Yao, Simin Yang. Spatial optimization mode of China’s rural settlements based on quality-of-life theory.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 2019, 26, 13854-13866.”存在抄袭剽窃他人论文和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问题,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许娟应对上述问题负责。此外,许娟将该论文列入其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还应对基金项目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撤销许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秦巴山区民居气候适应机理与低能耗营建模式研究”、“秦巴山区村镇聚落规划与建设策略研究”,追回上述2个项目的已拨资金,取消许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许娟通报批评。2023年4月,许娟作为典型案例被教育部通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许娟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撤销教授任职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三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被组织诫勉谈话,责成作出检讨。

警示与剖析:

抄袭剽窃,是学术不端各类行为中性质最严重,对科研创新危害最大,而且是外在特征最明显、比较容易核实的一类,所以后果也是最严重的,不仅会受到严厉处分,还会导致当事人过去的成果受到广泛质疑,几十年的学习和工作成绩就此毁于一旦。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是掩耳盗铃的投机取巧行为,其性质毫无疑问也是学术造假。

许娟40岁出头即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是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中的佼佼者。因为一篇论文抄袭剽窃,被国家自然基金委和教育部双重通报,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撤销教授任职资格和博导资格,还连累了所在单位领导,给个人和单位带来的损失之大,应该是当初她抄袭剽窃时意想不到的。

      抄袭剽窃的论文一旦公开发表,除非主动撤回,否则就有随时被人质疑举报,随时被调查处理的可能。科研人员对学术道德和纪律一定要心存敬畏之心,将学术不端的严重后果铭记在心,将学术道德作为底线时刻谨记在心,将抄袭剽窃作为红线,绝不越雷池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