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文尉,中山大学科研人员。
经查,“W-W Liao*, C Zhang, F-R Liu, W-J Wang. Effects of miR-155 on proliferation and apoptosis by regulating FoxO3a/BIM in liver cancer cell line HCCLM3. European Review for Medical and Pharmacological Sciences. 2018, 22(5):1277-1285.”(标注基金号81371693)论文第一兼通讯作者廖文尉在未经伦理审批的情况下收集临床样本,并自费委托第三方公司代做实验、代写论文。此外,廖文尉还擅自将他人署为作者,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号。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九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第七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取消廖文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给予廖文尉通报批评。
警示与剖析: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规定,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等,均属于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案例中的廖文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代写论文、署名不实、擅标他人基金项目号,是典型的科研失信行为。
“没有好的土壤,就不会长出好的庄稼。中国的科研水平怎么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科研环境。”因此,科研工作需要立规矩、守定则,科研单位、科技人员要携手落实中央关于科研诚信、学风作风方面的要求,共同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使讲操守、讲诚信成为广大科研人员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